|
贷款对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或个体工商户。
基本条件
1、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2、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记录;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借款卡;
6、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意经营许可证;
7、应有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国务院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8、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借款保证人或抵押物、质物作为担保(少数信用好的企业除外);
9、不得在农行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须提供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申请书;
2、项目建设的合法文件;
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有权审批部门同意;
4、中长期借款申请书;
5、各种合法证件;
6、企业财务报表;
7、借款担保条件;
8、其他。
贷款一般规定
抵押贷款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70%,质押贷款贷款额不超过质押物的80%。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0年的应报总行批准。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和计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于次年1月1日执行新的利率。
|